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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业同业人员流动公约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编辑: 来源: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银行业同业人员流动秩序,保障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和内蒙古银行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同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内蒙古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员工。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员工承诺相互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同业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同业人员流动是指通过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并经员工同意履行工作调动程序或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变相调出,形成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同业人员流动应以促进内蒙古银行业整体协调发展为目的,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有序流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单位的人才引入应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做到公开公平、优胜劣汰,侧重于引入高层次、高素质的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

第七条 会员单位招录同业人员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招录在经营管理中由于违规、违纪造成资产风险隐患、损失或涉及其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等问题,且未作出相关处理的同业人员;

(二)未经会员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在招录同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连带招录该经营管理人员原下属团队成员或短期内集中招录同一单位、同一类岗位同业人员;

(三)采取其他方式招录同业人员,从而影响会员单位正常经营的。

第八条 招录单位应注重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业人员应严格把关,审慎录用:

(一)存在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机关监管处罚的;

(三)由于经营管理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原单位内部处分和辞职辞退的。

第九条 凡招录同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近期辞退辞职员工,以下同),应向调出单位发函,要求提供该员工工作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本公约第七条、第八条涉及的有关问题,并作为录用的依据。调出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准确信息;同时要求被招录同业人员作出书面承诺,若本人存在本公约第七条第(一)款问题时,同意接受单位采取停薪、停职等措施,配合原单位处理好相关问题。

第十条 员工调入其他会员单位后,调出单位发现其存在因违规、违纪造成资产风险隐患、损失或涉及其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等问题时,可向调入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信函;调入单位有义务责令其配合调出单位进行相关问题处理及责任清收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在管理同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受理会员单位及其员工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举报;

(二)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员工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2.内部通报批评;

3.报请内蒙古银监局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注:本公约经2014年3月7日协会五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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